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为保障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级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央音乐学院,是考级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本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拟定考级标委会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协助考级标委会提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简称艺术考级)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完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 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了解标准起草单位及各标准工作组的工作进度,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协助组织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审查、复核与上报工作等。
第七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和存档。
第八条 协助组织开展考级标委会已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第九条 搜集、研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与业务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向考级标委会报告。
第十条 负责管理考级标委会和秘书处印章,网站及服务平台维护等。
第十一条 组织召开考级标委会各项工作会议,负责会议筹备、会务、会后文件整理和上报等。
第十二条 协助考级标委会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选派代表参与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要会议。
第十三条 负责委员以及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寄发标准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与保管考级标委会各项标准文件。建立考级标委会文件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完成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及文化和旅游部布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人员构成及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考级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秘书1-5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经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副秘书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熟悉标准化工作、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具有一定外语水平,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八条 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1)组织拟定考级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协调并拟定下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报计划项目建议,下达本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作任务,实施及检查未结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及考级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研制进展。(2)组织和领导本领域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3)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4)拟定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分析。(5)召集专家工作会议,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审查。(6)组织、规划本领域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7)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技术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8)拟定考级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9)组织考级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承担专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完成。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具体工作。(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4)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6)联络委员及标准起草单位,发放有关资料。(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8)维护并及时更新技术委员会网站信息。(9)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0)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秘书处和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建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技术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考级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中央音乐学院财务部门设立财务账户单独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向考级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提出考级标委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考级标委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收缴考级标委会活动经费,包括赞助、捐赠等,并负责考级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日常经费开支由中央音乐学院提供,并根据中央音乐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