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54号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章管理,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党委公章、行政公章(含钢印)、各校级委员会、各基层党委、教学单位、教辅单位、行政职能部门、研究机构、附属单位及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学校各类公章的刻制,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不得私刻公章。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党委公章,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行政公章,纪检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使用。
第五条 学校其他各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公章。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工会等单位公章及业务专用章,按照各单位业务范围,经学校批准或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可以对外使用;其他二级单位(部门、院系部中心等)公章仅限校内流转使用,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对外使用。
第六条 公章使用要求人章统一,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公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可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于伪造学校公章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管理规定》(音院办[2006]17号)同时废止。
中央音乐学院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