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音乐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院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及细则适用于中央音乐学院各系、部及各单位(含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及附小)、中音(北京)经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高素质应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系统推进非学历教育质量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院长办公室社会服务科对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是指办学单位开展新项目应提交至院长办公室社会服务科(以下简称“社会服务科”)审核,社会服务科审核无误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院长办公室社会服务科对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是指办学单位应将宣传平台、宣传方式、自行设计的海报等上报至社会服务科审核,社会服务科审核无误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院长办公室社会服务科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是指非学历教育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含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均应参照《中央音乐学院合同及协议管理办法》(院发〔2023〕8号)执行,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应建立非学历教育合同及协议台账。
第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毕业生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培训班。一经发现,对教职员工的处理方案参照《中央音乐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音院〔2021〕56号)第四条及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校学生及毕业生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根据《中央音乐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院发〔2021〕55号)第八条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商标、logo、特有标志,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诉讼等工作。
第九条 对于社会上任何以中央音乐学院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单位和个人,院长办公室均有权通过调查取证、发布声明、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权。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培训项目应向社会服务科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立项申请报告书、项目整体规划、项目运营模式、授课专家团队、招生简章(需包括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收费标准、考核方式、考核要求)等,社会服务科审核无误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除保密情形外,审批通过的招生简章应在学校官方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在宣传中不得出现“包过”“通过率高”“不用考核”等承诺;办学单位需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宣传内容进行宣传,不得出现夸大或虚假宣传等情形;宣传渠道应为学校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小程序等官方平台,确需由合作方转发的,办学单位应严格审核宣传内容,确保与学校官方平台一致。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自招自办自管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办学单位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应根据业务需要对合作单位资质提出要求,通过实地考察或以视频会议方式结合项目定位、未来愿景、合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洽谈,严格筛选合作单位。
第十四条 经办学单位筛选完成有意向合作的,办学单位应填报《中央音乐学院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审批表》(附件1),经审批通过,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一经出现,暂停该项目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实行归口管理。办学单位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不断优化整合课程体系,推进课程体系改革。所开课程在社会服务科的统筹下,由办学单位组织编写课程基本大纲,聘请相关专业至少两位专家或教授审核,报社会服务科审批。
第十七条 课程设定后,超出教学大纲增删、修改课程设置须由负责人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详细报告,经原大纲审核专家或教授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社会服务科审批。
第十八条 成立课程督导小组,对授课教师进行督导和评审。定期进行监课,其中半年以内的项目每个教师至少被监课一次,半年到一年的项目每个教师至少被监课两次,一年以上的项目每个教师每半年至少被监课一次。
第十九条 课程督导小组应对授课教师进行课程质量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填写《课程质量评价表》(附件2),授课教师根据监课结果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反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见效。
第二十条 建立学员管理制度。(附件3)
第二十一条 符合结业标准的,办学单位向社会服务科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发放结业证书。证书由社会服务科统一制作,按项目类别分类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区别于学历教育证书,加盖“中央音乐学院非学历专用章”。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见《中央音乐学院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院发〔2022〕30号)。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丰富非学历教育师资储备,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非学历教育教师选拔对象为我校在职或退休教师、我校优秀学生以及社会上艺术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定严格的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准入条件,经办学单位按程序组织遴选(附件4),拟录用教师需报社会服务科审批,办学单位应与录用的授课教师签署工作任务书,加盖办学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师德师风管理适用《中央音乐学院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音党发〔2021〕21号)。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建立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台账,定期开展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师资库。
第二十七条 为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办学单位应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2022-2023学年度第二学期第12次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