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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信息来源:中央院音乐学院 发布日期:2025-03-10 15:01:24 更新日期:2025-03-23 22:25:45





音党发〔20253


关于印发《中央音乐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严格干部日常管理,强化干部监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经2025219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5310







中央音乐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党组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认真落实《二级单位党的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二级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的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完成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以服务师生、造福师生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学校和师生负责。

实施考核时,对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考核,应侧重在推动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研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对行政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注重考核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情况和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实绩。要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在课堂教育教学管理、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网络意识形态管理、重点人教育管理、各类社团和学生组织管理、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及定期研判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抓党风廉洁教育,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践行“一线规则”,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情况;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包括工作思路、政策水平、组织管理、统筹谋划、沟通协调、团结协作、促进发展、推动落实等内容。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其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主动作为,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把完成学校工作要点所列任务、科学管理、服务水平、团结协作、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坚持岗位建功,努力完成日常工作,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严格考核党组织负责人抓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注重工作创新和工作实绩。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作风,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八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主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的开展落实情况。

考核方式可采取与干部本人谈心谈话,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方式;也应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是以学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学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撰写报告。做好考核前的动员及准备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下发年度考核通知,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完成工作总结。

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本年度在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领导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形成班子年度工作报告。

每位考核对象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等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二)年度述职。学校组织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述职。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一般采取集体述职会议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三)民主测评。参与测评的人员根据处级领导班子年

度工作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民主测评。集体述职以现场测评方式进行,采取群众测评、同级互评与校级领导评价三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测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考核测评表”,提出考核评价等次。测评权重为:校领导测评占30%,中层干部互评占30%,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40%

(四)形成考核结果。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学校重大工作中的表现及日常考核等情况综合考量,民主测评结果占90%,平时考核结果及日常表现占10%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十七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十八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纪检监察干部单独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证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对纪检监察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单独设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重点了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要责任的情况;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开展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组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处置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方式及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由校领导评价、纪委委员及总支纪检委员测评、本单位教职工测评三部分组成。测评权重为:校领导测评占40%、纪委委员及总支纪检委员测评占30%,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30%


第八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情况,注重了解群众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民主测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工作督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干部总人数的25%,称职及以上等次比率之和在60%以下的一般为不称职,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和学校党委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学校党委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本单位发生师德师风问题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主体责任,造成师德师风问题和负面影响的党政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九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七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做出重要贡献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表彰或奖励;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责成其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追究全体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调整。

(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做出重要贡献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表彰或奖励;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使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或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具体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发放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发放考核绩效的100%;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发放考核绩效的80%;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考核绩效的50%;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考核绩效。考核绩效参照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发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师生中、多在基层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应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310日起施行。原《中央音乐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音党发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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