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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原则、基本要求和工作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2.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⑴有计划发展的原则。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既不能无故长期停止发展党员,也不能突击发展党员;
⑵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的原则。入党的标准不能降低,坚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把住党员队伍的“入口关”;
⑶入党自愿的原则。如果不是建立在入党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给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⑷个别吸收的原则。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基础上,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⑴建立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工作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基层党组织负责落实”的领导格局,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做到上下贯通,环环相扣,层层保证,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⑵党委定期研究。党委每年研究一次全院组织发展工作,规划组织发展工作目标,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研究工作重点,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对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
⑶党总支、党支部抓好落实。党总支、党支部要在认真分析研究本部门积极分子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培养教育工作措施,并组织落实。
⑷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推荐、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履行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的党组织或个人的责任。具体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支部、党总支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凡是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违反《党章》有关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徇私舞弊,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属被追究的范围。
4.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⑴坚持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制度。
⑵坚持党校培训制度。
⑶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制度。
⑷坚持严格政审制度。
⑸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6)坚持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⑺坚持谈话制度。
⑻坚持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加强宣传,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认真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党总支、党支部经过认真研究,从申请入党的同志中选拔优秀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同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3.加强教育,端正入党动机。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指定联系人,多种方式培养教育。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派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5.组织培训,集中学习教育。院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6.定期考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支部每3个月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同时,要及时吸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把不合格者调整出去。
7.工作调动,及时转移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8.支部讨论,列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基本符合入党条件的,党支部要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9.多种方式,进行政治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要经党委组织部开信盖章)。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党员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⑴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⑵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⑶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2.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交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审核后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在部门(学生写到系、专业、年级)及职务、职称、主要经历、奖惩情况;初次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起止日期;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见附件一)。
3.上报材料,组织审查。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后,党总支、党支部要上报以下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⑴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形成的综合性材料,以及直系亲属的外调材料。
⑵公示期间收到的党内外群众意见,包括党支部对群众意见的分析。
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
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⑸团委推优材料(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必须有团委推优材料)。
4.填写入党志愿书。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发展后,由党支部和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申请人应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5.召开支部大会。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
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⑴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入党志愿书》上的全部内容)。
⑵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⑶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⑷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⑸申请人对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三)。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汇总表见附件四)。
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6.逐级上报。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总支审查填写意见后,连同政审材料、公示情况、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团委推优材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等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7.组织谈话。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8.党委审批。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保存材料。党委审批后,《入党志愿书》连同政审材料、公示情况、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团委推优材料等一并交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保存。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党支部应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2)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觉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4)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
2.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党委组织的入党宣誓。
3.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内由支部委员和入党介绍人每3个月为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审查、院党委批准。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组织部网上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总支审查、院党委审批。
6.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本人汇报一年预备期思想工作情况。
(2)介绍人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意见情况,以及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5)预备党员对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五)。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讨论两个以上的人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汇总表见附件六)。
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支部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总支审查填写意见后,连同政审材料、公示情况、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团委推优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等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8.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9.材料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政审材料、公示情况、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团委推优材料等由组织部交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上述材料,由组织部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发《中央音乐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1997]音党字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书(参考格式)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
三、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四、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
五、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六、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
作者:学院党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5 1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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