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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关于系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音党组字(200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战斗力,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七)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高校部门工作的知识、专业、才能,结构合理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党委统一领导干部工作,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部负责正、副处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层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考核、思想作风建设工作和干部任免、调动、交流、考核、待遇、奖励、政治审查、政治理论及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 干部实行聘任制,党政管理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按党章实行选举制,团委、工会等组织按章程实行选举制。
第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系处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时间均以正职聘任时间为准。连任两届后一般不在原岗位担任系处领导职务。
第九条 系、处领导班子成员和职数。全院系处干部职数不超过总机构数的2.5倍。原则上一个领导班子配备一正一副职务,特殊情况经党委审批增加。
第十条 系处领导班子必须在聘任上岗一个月内提出任期工作计划,并报主管院领导和组织部备案。任期届满后进行述职报告。干部上岗后,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因事因病离岗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行政干部向主管院长请假并到组织部备案;党务干部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到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财、物的处级干部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任用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素养和政治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政治上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够以主要精力投入党政管理和领导工作。
(四)懂得高等教育规律,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开拓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心健康,教学科研领导岗位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8岁以下;行政管理岗位干部年龄,男58岁以下,女54岁以下。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问题,对本部门的事业发展、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二)胸怀宽阔,品格高尚,民主意识强,讲究领导艺术,注意抓大事,能团结、凝聚“一班人”,有驾驭全局的能力。
(三)带头学习,努力成为政治坚定、善于管理、遵守纪律的政治家、教育家。
第十四条 担任系处领导干部的资格:
(一)系处干部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中、高级职务者应有两年以上工龄。
(二)担任系处正职,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担任系处副职,一般应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行政管理岗位处级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已担任处级干部未达到规定学历的干部应在任期内通过继续教育培训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四)应经过岗前培训或上岗培训,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系处干部应逐级选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选拔。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聘任干部必须遵守以下基本程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党委确定考核对象,组织部考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系处领导班子换届的基本程序:
(一)现任领导班子总结工作,在本系处述职。由教职工对现班子进行民主评议。
(二)民主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
(三)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
(四)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五)对拟任人选在全院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六)党委决定正式任命,并由专人谈话。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组织部主持,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任时按照拟任岗位推荐。确定测评考核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
(一)民主推荐系处级干部人选,参加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的教职工。
(二)干部人选的推荐,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推荐、自荐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民主推荐需公布岗位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要求,采取召集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党支部应积极协助党委做好推荐考核工作。
(四)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若推荐人选是所在部门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酝酿考察
(一)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二)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系处干部人选,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四)考察程序:
(1)成立考察小组,拟订考察方案。
(2)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查阅干部档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3)系处干部考察时应征求所在部门系处干部意见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分管人、财、物等主要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应征求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意见。
(4)应听取纪委对考察对象廉政方面的意见,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
(一)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部考察后提出意见,上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群组织分别按照党章和工会章程办理。
(二)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之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党委讨论决定程序:
(1)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2)纪委报告廉政情况和纪委意见;
(3)参加人员讨论;
(4)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对党委做出的拟任干部的决定在全院公示,听取意见;
(6)按照《公示制规定》程序,公示一周后,党委再次复议后下发任职通知;
(7)由党委、纪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一条 需报上级审批和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道客观;必须重德才、重实绩、听公论。
第二十三条 干部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在届中届满各考核一次。新任干部满一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和方式按《中央音乐学院系处级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核责任制,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会同纪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
第六章 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谈话是干部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进行。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领导干部。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根据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定期谈话每学期安排一次。
第二十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要及时谈话:
(一)干部考核向本人反馈意见时;
(二)受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
(三)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
(四)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或群众有反映时;
(五)干部本人要求与领导谈话时;
(六)干部工作变动或干部退休时;
(七)其他情况需要谈话时。
第二十八条 谈话要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谈话要以诚相见,推心置腹,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想法,使其敢讲真话、心里话。
(二)谈话要有针对性。谈话前要掌握干部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情况。区别不同对象、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和方法,力求有的放矢。
(三)谈话要坚持原则。要肯定成绩,明确提出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在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
(四)谈话要通情达理,对一时思想不通的同志,要耐心说服,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
(五)谈话要经常及时,发现干部的缺点和错误苗头,要及时敲响警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九条 组织部经常与有关领导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谈话情况,每学期统计一次,保证谈话制度的落实。
第七章 汇报
第三十条 各级干部要坚持向分管领导或党委、纪委汇报制度。汇报分为工作汇报、思想汇报、重要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设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点,超越权限的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等工作方面的情况。
思想汇报:干部自己的思想状态,存在的思想问题、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重要情况汇报:干部身体情况,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额外收入情况,廉政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一条 汇报要实事求是,每学期至少汇报一次。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二条 交流的形式为调任、转岗。
第三十三条 交流的对象是:培养干部需要换岗锻炼的;需要充实领导力量的;在一个单位或行政管理、教辅部门担任领导职务超过六年(两届)的;需要回避的。
第三十四条 交流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尽可能与领导班子调整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三十五条 干部到新部门工作须在一周内报到,并随转行政、组织关系。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在干部交流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防止派不进调不出。对调不出派不进的要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干部要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原则,克服不愿离开自己所熟悉的工作环境,不愿到条件差的地方工作或不愿意打破自己的习惯、生活秩序的思想。对坚持无理要求,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干部管理必须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泄漏干部任免情况,不准在干部任免调动等决定公布前擅自外传,或向当事人透露。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干部任免,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准不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免干部。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授意选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推荐或公开选拔干部中违反纪律。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时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在干部考核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十八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一)党委应经常检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年专项研究一次干部工作。
(二)纪检监督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对这项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三)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分析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纪行为,可向纪检或上级部门反映。受理部门应按规定核实处理。
(五)各级领导班子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带头坚持党的原则,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必须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免职。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章 学习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十条 各级干部必须参加党委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第四十一条 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系处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在期末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本人反馈;本人做好会前准备,领导干部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组织部负责分组进行并由一名院领导主持会议。生活会要严守纪律,严格考勤,并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写出书面汇报,对无故不参加的要提出批评。
第十一章 辞职、降免职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辞职制度。
第四十三条 辞职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个人申请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党委应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离开工作岗位学习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除个别经党委批准外,一般应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二)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一般应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在半年以上的,一般应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党委经对干部任职期间的考核,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经党委批准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和竞聘未上岗的干部,不保留处级干部待遇,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作者:党委组织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5 1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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