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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隐患,保护教职工及学生人身、公共财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学院实行院、系、(处)科三级责任制,逐级负责管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

(一)院设置防火委员会,由主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我院防火负责人。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和规定,将防火规定及指示精神,切实纳入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整改火险隐患,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等专项经费的使用。

2、定期召开防火会议,督促检查各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发生火灾时,负责指挥扑救,并组织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各系、处、附中、图书馆等部门防火职责。

1、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防火工作,贯彻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我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防火制度,责任到人。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火灾隐患。本部门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及时以书面材料报告主管院领导及职能部门。

2、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经常对部门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3、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保管好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损坏、不丢失,不挪作他用。

(三)保卫部的防火职责。

l、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当好领导参谋,将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传达完成。

2、负责教学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全院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3、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利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学生宣传防火知识,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训练。

4、与系、处、部门及出租单位、在院内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5、发生火灾时,协助院领导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协助有关部查清原因。

(四)教职工、学生的防火职责。

1、学习《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掌握消防常识增强防火意识。

2、认真遵守学院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3、会使用消防器材,做到不损坏,不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4、遇到初起火灾要及时扑救和报火警。

二、 各项管理规定

(一)严格用火、用电的管理规定。

l、认真遵守学院“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2、一切用电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按规定章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和故障。

3、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气设备,私自改装线路,乱拉临时电线。

4、安装大型用电设备,需经行政办同意,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5、 禁止在公共通道乱堆、乱放易燃物品,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 对高层琴房楼、图书馆、音乐厅、配电室、学生公寓等重点部位,加强管理,逐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人。

7 对以下部位应禁止吸烟:图书馆、琴房楼、音乐厅、演奏厅、库房、木工间等易燃物较多区域。

(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消防自动烟感、喷淋等系统)均属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保卫部与使用部门共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学院教职工、学生均有维护消防器材的义务,如发现有人故意损坏要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2、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高层琴房楼、宿舍楼消防系统由保卫部进行检查、行政办及相关部门维修、保养(详见消防设施的施工及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确定防火重点部位是:琴房楼、综合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音乐厅、古建、配电室(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防火重点)。

(三)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l、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2、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报保卫部备案,上墙公布,责任到人,并认真执行。

3、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做到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

4、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上报保卫部备案。

5、消防设施、器材做到专人负责,放在明显位置,定期进行检查,时刻处于良好的状态。

6、坚持每日班前班后及大型活动前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使用重点工种(电工、热力供暖值班员、电气焊工、木工、学生宿舍管理员等)要制定管理规定,作到岗前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三、 奖励与处罚

救火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发现火灾积极扑救及时报警,保护好火灾现场,对救火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在日常工作中,对认真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我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绩突出,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给子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有章不循,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直至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及个人采取一票否决的原则,不得评为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作者:保卫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5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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