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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校园秩序的若干规定

1、根据教育部第(13号)令,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和谐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是指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3、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应加强校园管理,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学院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进人学院的教职员工,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有效证件。

6、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北京市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及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外事部门和保卫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7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学术交流,须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外事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

8、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我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秩序。

9、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院应注销登记。

10、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否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在学院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有关部门至迟在四小时前将决定通知组织者。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12、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有关部门至迟在四小时前将决定通知组织者。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不得宣传邪教、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13、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成立院内社会团体的组织,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4、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15、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院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学院党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5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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