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院发字第045号,2008年3月修订 2012年11月修订
为规范教学行为,树立教师为人师表的品行,严格教学管理,及时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以达到减少直至杜绝教学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提出
院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成员、进入课堂听课的院领导、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及教务处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具有执行教学管理与监督职能的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管理人员”),有责任记录与举报教学事故。
全体师生员工均有权向以上人员或相关部门提出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人员与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举报教学事故需填写正式的《中央音乐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单》。其它人员举报处理教学事故,需有本人实名签字的文字材料方进入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
教学事故有以下证据之一的,即予以确认。
1.现场行为的物证:含照片、录像、录音等物证。
2.教学管理人员的记录,及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的签字证明。
3.非教学管理人员,有三名以上当事人的签字证明,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
在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教务处负责向当事人转达文字性的事件处理情况说明。
三、教学事故的程度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级:轻微教学事故
二级:一般教学事故
三级:严重教学事故
四级:重大教学事故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级教学事故:
1.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
2.个人1学年内累计出现2次一级教学事故,按1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所有事故计次均为本学期内,不跨学年计次(下同)。
(二)二级教学事故:
1.由人事处向事故责任人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
2.在责任人所在部门通报批评;
3.本学年度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先进,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各类评选活动。
4.试用期教师,延期一年转正考核。
5.个人1学年内累计出现2次二级教学事故,按1次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三级教学事故:
1.由人事处向事故责任人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
2.全院通报批评;
3.扣除当月基本工资;
4.本学年度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选活动。
5.延期1年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试用期教师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7.1学年内累计出现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1次四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四级教学事故:
1.由人事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
2.全院通报批评;
3.扣除2个月基本工资;
4.本学年度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选活动;
5.院内技术职务高职低聘降职一级聘用,为期2年;
6.延期2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7.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8.3年内累计出现2次四级教学事故,调离教学岗位。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务处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举报,会同事故涉及的单位、系、部,核准事实,形成《中央音乐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单》。
(一)一级教学事故:
由教务处直接处理,通报人事处备案。
(二)二级(含二级)以上教学事故:
1.由教务处形成教学事故处理报告,上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相关管理条例,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3.院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提出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批复人事处,抄送教务处存档备案。
4.由人事处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事故责任人送达《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要求其在送达单上签字。
5.人事处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发布教学事故通报,并按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做进一步的处理。
六、处理教学事故争议的仲裁程序
如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音乐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由该委员会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逾期不再受理。
七、教学事故的范围及程度认定
由“教学评估与督导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教学事故的范围、项目,及各事故的程度级,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的事故处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其它部分归教务处。
中央音乐学院
人事处 教务处
2012年11月修订
附件:1、教学事故项目清单
2、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