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5〕20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院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我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的各教学、教辅及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任何不利于学院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师生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映,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为成员部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保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详见附录1.中央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清单及分工)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学院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网站
(二)校报校刊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四)海报、公告、电子屏幕
(五)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发放。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根据《清单》要求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核。(附录2. 《中央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内的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能
信息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学院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之前汇总上学年度信息公开内容,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央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清单及分工
2.中央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3.中央音乐学院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中央音乐学院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