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音乐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非实物形态的,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及可为学校直接或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学校档案资料、数据库、网络信息、土地使用权等,以及依法依约由学校享有或共同持有的无形资产相关权益。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利用学校物质条件、经费支持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职务成果,学校依法享有相关各项权益。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是无形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计财处)是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商标、logo、特有标志等的取得、保护和使用,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诉讼等工作。
(二)学校科研学术机构(科研处、音乐学研究所、学报等)负责管理本部门科研成果所涉及无形资产的取得、保护和使用。
(三)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负责管理本单位项目成果所涉及无形资产的取得、保护和使用。
(四)学校各独立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汇报无形资产的取得、保护、使用、管理、登记及产生经济价值等情况。
第九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向学校递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由分管校领导提交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使用我校无形资产的,须与我校签订无形资产使用协议,明确权益及时限,履行我校合同审批流程,经学校审批同意且双方协议生效后方可使用,所有授权结束后都不得再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对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及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学校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音乐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6]5号)同时废止。
中央音乐学院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