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加大对发展对象的考察、监督力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 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基层党(工)委、党总之和党支部两级组织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三、 公示的时间、范围和形式
公示时间为7—10天。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或地区。公示形式一般为通过公开栏(墙)、板(墙)报、宣传橱窗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宣布。
四、 公示的程序及实施
公示的程序为:拟定公示内容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公示工作由基层党(工)委或党总支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决定。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允许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进行申辩。
五、 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提高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认识,把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对未经公示发展党员的,一律不予审批。
2、 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推行工作。要积极部署,广泛动员,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工作,发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公示制,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 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各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如实公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对所有公示对象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让群众参与,请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实效。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关于拟接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书
(参考格式)
附:
关于拟接收XXX同志
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书
(参考格式)
根据XX支部委员会XX年X月X日决定,拟于近期讨论接收XXX同志为预备党员,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XXX同志,男(女),XX年X月出生,XX学历,(个人简历),现任XXXXXXX,XX年X月X日经党支部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XX年X月X日被列为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XXX,入党介绍人:XXX
公示起止时间:XX年X月X日X时至X月X日X时。
公示期间党支部和党(工)委组织部(处)接受党员和群众来电、来信、来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信来访地址:
XX党(工)委(党总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