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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1-09-28 10:42: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1:41:02

  

  中央音乐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规则

 

  音党发【2021】24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为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重要方式;也是反映校情民意,加强学校与教职工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中央音乐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二、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的提案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转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11人组成,由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巡视学校的各项工作,广泛地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并呈报学校备案之后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督促承办提案部门认真办案并按期答复。

  (四)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学校审批。

  (五)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提案工作的作用和实效。

  (六)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做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举行例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案工作的重要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 提案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提案资格

  (一)提案人必须是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同时必须有四名及以上代表附议的提案方可生效。

  (二)召开教代会期间,可以分团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应当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和实施方案尽可能做到操作性强,切实可行。

  (三)使用中央音乐学院专用提案表,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分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分团团长、副团长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随时提出。

 

  四、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审查立案以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提案内容不具备立案条件,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送请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建议酌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作为议案,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处理要求与其他提案相同。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应当及时审查分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备案。

  

  五、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教代会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承办部门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部门要重视教职工的意见,在接到提案办理通知一个月内答复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并填写《提案答复表》。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和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部门座谈,或组织专题调查、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承办提案部门的领导为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对提案的书面答复应严格审查,亲自签发。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承办部门的提案办理复文要逐件审阅并利用校园网和办公平台予以公布。及时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对收回的《对提案办复的意见征询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承办部门反馈提案者对办复的具体意见。对办理答复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承办部门在两周内重新办复。

  第十九条 对已被承办部门列入规划拟逐步落实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继续同这些部门联系,了解落实的情况并在当年的教代会上做说明报告。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办理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办理提案工作中不认真,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原件、承办部门办理答复的文件、提案者填写的《对提案办复的意见征询表》以及提案工作委员会为推动办案而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资料、文件等,立卷存档。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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