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Labor Union

工会

中央音乐学院工会简介

中央音乐学院工会及工会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现有工会会员1000余人,工会下设4个分工会及若干工会小组。中央音乐学院工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召开了十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坚持在学校党委和北京市教育工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工会,认真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的"四项职能",把我校工会办成广大会员喜爱的"教工之家"。中央音乐学院工会已在2003年被上级工会授予"合格教工之家"的光荣称号。

中央音乐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工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根据广大教职工的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学院的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把教职工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为学院的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 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树立教书育人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搞好"三育人"评选和表彰工作。贯彻落实"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好女教职工的工作。

第六条 发挥教职工在学院管理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的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第七条 关心群众生活,教育教职工合理安排生活。协助行政做好住房分配、医疗保健、教职工福利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节假日活动。关心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八条 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接收新会员,对新会员进行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九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搞好工会财产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院工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为常任制,任期三或五年。

第十二条 大会闭幕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院工会经审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五年改选一次由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院工会下设监察、议案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院工会委员会可随时调整。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院方应按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向院工会足额拨缴经费。

第十六条 院工会的财产、经费及其所属的国家和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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