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校园,帮助解决我院在职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带来的实际困难,建立中央音乐学院工会爱心基金。本基金为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建立本基金旨在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及和谐校园的构建,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使遭遇特殊困难的工会会员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怀,充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对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的中央音乐学院工会会员给予临时性补助,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四条 本基金设在中央音乐学院工会帐户下,建立“中央音乐学院工会爱心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接受中央音乐学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一)每年从工会经费的维权经费中支出十万元。
(二)基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其他来源。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本基金由中央音乐学院工会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基金管委会”进行管理。基金管委会设委员13人,由中央音乐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和计财处、纪检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管理基金。
(二)决定基金使用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的适用对象
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并导致工会会员严重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本基金不用于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十一条 本基金执行中央音乐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伤害并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工会会员,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向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委会委托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共同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及酌定补助标准。
(三)由基金管委会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每年年终将当年接受捐款情况、日常管理及使用情况编制年报进行通报。并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关于基金申请及使用参照《中央音乐学院工会爱心基金使用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音乐学院工会爱心基金使用细则
一、重大疾病范围
重大疾病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急性心肌梗塞
2.脑中风后遗症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
4.恶性肿瘤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冠状动脉搭桥术
7.急性重症肝炎
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9.深度昏迷
10.严重脑损伤
11.严重烧伤
12.瘫痪
13.主动脉手术
14.其他重症疾病
注:重大疾病的释义见附页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标准
1.根据患者疾病严重程度,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助额度如下:
1)自付50000元,补助1万元。
2)自付100000元,补助2万元。
3)自付150000元,补助3万元。
4)自付200000以上,补助4万元。
年度内视情况根据申请人人数上下浮动补助金额,10万元仅用于当年的补助额度,不滚存计入下年。
附件:爱心基金申请表
中央音乐学院工会
2017年10月12日